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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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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负担的赠与编辑本段



  附负担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款的赠与。赠与合同所附的负担,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不是另外一个附随于赠与合同的从合同。但该负担并不是赠与财产对价,故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仍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附负担的赠与,其赠与物如有瑕疵,赠与人在受赠人负担的限度内负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在附负担的赠与中,享受负担利益的人可以是:①赠与人本人,②特定的第三人,③不特定的多数人。

  对于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履行其负担。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能履行负担而不履行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者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所赠财产。

二、混合赠与编辑本段



  同时含有有偿行为的赠与,称混合赠与。例如,含有赠与目的的廉价买卖财物。混合赠与的特征是:①双方所为的给付不等价;②对差价部分,一方有无偿给予对方的意思。

三、死因赠与编辑本段



  死因赠与,指赠与人生前与受赠人订立的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死因赠与具有以下特征:①无偿行为。②死后行为。死因赠与是赠与人生前所为的行为,但该行为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而发生效力。③双方行为。这一点区别于遗赠

四、定期赠与编辑本段



  定期赠与,指赠与人按每一确定的时期无偿给付受赠人财产的赠与。定期赠与可以约定其存续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其存续期限。有约定期限的,期限届满时,定期赠与失去效力。但定期赠与不论是否定有存续期限,都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失去效力。

五、目的赠与编辑本段



  目的赠与,指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为的赠与。例如,未婚夫赠与未婚妻戒指。目的赠与和附负担赠与的主要区别在于,当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人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赠与物之返还,而不能请求目的之实现。

参考资料
[1].  律师在线咨询   http://www.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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