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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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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编辑本段



  赠与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移转于他方所有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移转于他方的人是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受赠人。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民法理论与司法审判实践一般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精神,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编辑本段



  1.赠与人的给付义务。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除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外,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和标准向受赠人交付赠与财产。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赠与人应履行协助义务,配合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不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办理有关手续。

  2. 赠与人不为给付时的责任。因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应减轻赠与人的责任:①赠与人不为给付时,赠与人可以请求给付赠与的财产(交付赠与的财产,移转赠与财产的权利),但不得请求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②赠与的财产,在未交付之前,有毁损或灭失时,赠与人仅就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负赔偿责任。赠与人的此项责任,不得预先免除。此外,当事人通过特约提高赠与人责任的,该约定有效。

  3.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不负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者保证其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编辑本段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①以动产标的物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②以非经登记不得移转权利的财物(如不动产)为标的物的赠与合同,在办理权利移转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③赠与的财产部分移转其权利时,对于权利未移转的部分,赠与人仍可任意撤销。

  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1.法定撤销的事由。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该事由的构成要件为:①须受赠人有侵害行为。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出于故意,或是否构成犯罪,均非所问。②须其侵害行为或侵害后果严重。③受侵害人须为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该事由的构成要件为:①受赠人对于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②受赠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丧失扶养能力而无法履行扶养义务,则赠与人不得撤销。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该事由的构成要件为:①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②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或者已将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于受赠人。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撤销权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人原则上为赠与人。但是,因受赠人的故意不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妨碍其撤销赠与(例如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致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

  3.撤销权的行使。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进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

  4.撤销的效力。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的,经撤销,赠与合同溯及其订立时即消灭,赠与人可拒绝履行。赠与已经履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

  四、赠与的拒绝履行

  赠与合同的拒绝履行,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因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的拒绝履行性质上是一种抗辩权,此项抗辩权不得预先抛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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