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运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一)货物运送合同的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包括托运和承运两个阶段。托运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托运货物的要求。托运人(发货人)办理托运时,填写货物托运单或货物运单,提交承运人。承运人按照托运单核实验货,符合运输要求的核收运杂费等其他费用,签发承运凭证。至此,货物运送合同成立,并进入承运阶段。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必要时应按规定向承运单位提交有关货物运输的证明文件。
特种货物运输,主要是指鲜活货物运输,包括易腐货物,易变质货物和活动物的运输。托运人或发货人托运易腐货物或活动物时,应在货物单内注明,并对运输期限、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加冷、通风、加温等),使用特种设备的车辆(例如保温车、加冰运输)等提出要求,承运人根据发货人的要求确定提供相应的设备、装置,保证运送合同的履行。
危险货物是指易燃、易爆或有剧毒、放射性的物品。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应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则办理。托运人或发货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并按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识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以及其他需要急运的物质,应优先运输。发货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的责任。
(二)货物运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货物运送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货物运送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货运规则的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无法按合同的规定运送货物时,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变更运输应事先征得托运人同意,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例外,如为了托运人利益并在事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在承运过程中,托运人由于发生特殊情况,可向发货站或到达站等提出取消托运、变更到达站或收货人的请求。如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等情况,承运人不受理货物运输变更。运输变更后,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增加或减少运费。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①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把货物运送到目的地。②在承运人发运货物以前,可以要求取消运送;在货物发运后,未到达目的地以前,可以要求变更货物到达站,也可以要求变更收货人,但托运人须向受理承运单位提出申请,办理运输变更手续。托运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应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费用,如果因此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还应负责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①按时交付规定的运费、杂费和其他费用。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货物。③托运人对所需托运的货物,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④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遵守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办理。如由于托运人故意隐瞒或没有正确说明危险物品的性质或违反危险品运输的其他规定,致使承运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害,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权利。①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运费、杂费及其他规定的费用。如托运人未交付,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并追交违约金。②托运人或收货人没有交付运费、保管费或其他费用时,承运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货物有留置权。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全部地、安全地运到指定地点。②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货物。如收货人住址不明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按时提取并对货物妥善保管;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提取,则承运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货物进行处理。③承运人在承运货物期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等,除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货物由于自然灾害、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以致发生灭失、毁损、自燃、内部腐坏等情况时,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主要权利。①在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凭证及时领取货物。②收货人在货物运达前,有权要求变更货物到达地点或变更收货人。③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应当会同承运人进行交接验收。收货人如发现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与货运单、提货单不符的事项,有权向承运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应按时提取货物,并支付应交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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