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则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行政诉讼一般原则的内容有: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五)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原则
(六)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七)公开审判、合议制、两审终审、回避原则
合议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单数,而且行政诉讼一律实行合议制,没有独任审判的例外。
回避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活动以保证行政诉讼能客观、公正地进行。
公开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
两审终审指除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行政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