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引起诉讼中止的有下列情形:
(1)原告死亡,必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代理人的;
(3)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生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它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它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待以上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诉讼再恢复。
(二)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诉讼终结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如原告提出撤诉,法院也同意,这一诉讼就终结。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