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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撤诉与缺席判决

摘要

  (一)撤诉
撤诉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自愿申请撤诉。即原告自愿放弃起诉权的行为。 
2、视为申请撤诉(推定申请撤诉)。有三种情况:
一是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二是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
三是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又不提出缓交、减免诉讼费用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即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
行政诉讼中,缺席判决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对被告而言,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被告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对原告而言,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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