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前的准备
庭前准备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其核心是对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所提出的事实根据等进行初步了解,从而掌握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收集能够证明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有关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它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等的开庭准备工作。
1、召开合议庭会议要决定文书送达。即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和答辩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同时要审查诉讼参加人的资格;要审查决定是否有共同诉讼而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的情况。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决定是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等。
2、决定开庭审理时间、地点。此阶段确定案件能否开庭审理,是否公开审理,决定开庭的日期、时间、地点,并在开庭审理的三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出庭通知书通知其它诉讼参与人。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地点。
3、人民法院要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
(二)开庭审理
在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而开庭审理的程序表现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1、宣布开庭
这一程序系在法庭中进行,一般有以下几个过程:
(1)查明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劳永逸
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宣布诉讼参加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入席;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报告审判长,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应到庭的情况,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
(三)法庭调查
1、法庭调查的内容是:
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
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2、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三)法庭辩论阶段
1、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2、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任何人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四)合议庭评议
休庭后,合议庭进入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应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对于属于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则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公开宣告判决
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要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的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审判长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另行通知。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在宣读判决后,法院要履行以下告知义务:(1)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2)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和上诉时效,不服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当事人不服裁定,应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该法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3)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并履行签名程序。如不当庭宣读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同意后,可以告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在5日内来庭查阅、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书记员应将补正的内容和经过记入笔录。如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书记员应将情况注明附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均应在审阅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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