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均作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它主要是由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因此被认为是一个宪法性问题。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我国检察机关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机构体系,体系内部实行的是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体制;第二,人民检察院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依法授权,同时对于下级检察机关来说,其上级检察机关也是权力的来源;第三,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同为国家机构中的一个独立系统,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总之,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r岜住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