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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转让特点

摘要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整理权注释权等或者是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的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著作权一经转让,出让人便丧失了该权利。因此,确切地说,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作者著作人身权问题,根据著作人身权的性质其显然是不可转让的。国际上对此大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主张。以德国为典型代表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主张一元论,即著作权是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有机组合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由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所以其他著作权也不可转让;英美法系国家则主张二元论,将著作权划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部分,其中著作财产权可以脱离著作人身权而部分甚至全部转让给他人。我国在著作权转让问题上,采取了二元论的做法,著作权法将著作权明确地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在规定单纯的著作人身权永远属于作者的同时,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利,并可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获得转让报酬。

  著作权的转让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著作权的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带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因而其本身是不可转让的,永远属于著作权人所有;著作权转让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的载体所有权无关,也就是说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如果转让行为涉及对作品原件的使用,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将该作品原件返还原著作权人或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比如,转让小说出版权受让人在用完小说手稿之后,应当将手稿返还原著作权人或手稿之物权所有权人。

  3.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严格的区别。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受让人则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

  4.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就一部小说而言,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人,也可以将其不同文字的翻译权转让给不同的人,还可以把其在某一地区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转让他人。

  5.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通常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在实践中,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时总是要遇到著作人身权问题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在著作财产权被转让以后,与行使该项著作财产权有关的著作人身权,已经由原著作权人用尽。

  6.著作权的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为保障转让的公平与真实合法,我国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要求,转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7.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应当推定未转让,以避免争议。

  8、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每转让一次著作权,就新增加一个著作权主体,因此,在一件作品上可以同时存在包括作者在内的多个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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