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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玩忽职守罪的三大方面

摘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3、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认定:

  1、划清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2、划清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方面

  3、划清本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其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应遵循“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理来处理。

  4、划清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相关刑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年7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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