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3、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认定:
1、划清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2、划清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方面。
3、划清本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其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应遵循“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理来处理。
4、划清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相关刑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年7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