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与无产阶级专政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根本一致的,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是现代化大工业的产物,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工人阶级最有远见、最大公无私和最具有革命的彻底性。同时,只有工人阶级才能担负起消灭剥削,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最终使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使命。我国的工人阶级和世界各国的工人阶级一样,是近代中国最进步、最有远见的阶级。更何况中国的工人阶级还有自己的特点:它在旧中国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因此革命最坚决;它从承担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重任开始,就始终处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成为中国社会中最有觉悟的阶级;它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从而能够结成牢固的工农联盟,并以此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为振兴中华共同奋斗。因此,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列宁认为,社会主义革命中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就是工人阶级同农民的关系问题,工人阶级同农民的联盟问题。这也就是说,一方面,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只有同广大农民结成巩固的联盟,才能完成推翻反动阶级的统治、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最终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农民也只有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同工人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才能战胜共同的敌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而获得彻底解放。因此列宁说,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由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因此,农民问题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始终都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可以说,没有工农联盟,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因此,工农联盟同样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国家职能是国家本质的反映和外在表现,是国家在管理社会过程中担负的职责和应起的作用。不管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还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都担负着以下职能:一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保障人民民主的前提下,不断扩大民主的范围;二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对那些利用各种机会与方式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犯罪分子,进行严肃的打击;三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等等。
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由上述四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权利;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指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对其对立阶级所实行的专政。二者的关系进一步体现为: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民主的实质就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我国现行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充分表明: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且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还就人民民主的基本内容和实现形式进行了系统规定。这就是:人民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及各项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通过完善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使之真正成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保障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的基本政治制度;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实现等等。只有切实保障人民民主,使广大人民真正掌握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根本权力,才能使全国人民思想解放,心情舒畅,充分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性和首创精神,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才能巩固,社会主义事业才能进一步发展。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专政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依靠暴力对被统治阶级进行压迫的制度。列宁曾经指出:专政就是社会上一部分人对整个社会实行统治,而且是直接用暴力来统治。因此“专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说明统治关系,即一个国家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二是指统治手段,即采用暴力镇压的手段。尽管我国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状况已经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但是对敌专政的职能并没有消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对人民实行民主的同时,必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而且,不对他们实行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因此,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下一篇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