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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新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破除“两个凡是”的思想束缚后产生的,是思想解放运动的结果。它以1954年宪法为蓝本,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总任务和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因此,现行宪法是我国宪法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与新中国的前三部宪法相比,现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主要有以下新的发展:第一,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这集中表现在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位置,将其从第三章调整到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从而表明在国家生活中,保护公民权利的地位重于国家机构,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亦即由国家机构管理人民改变为国家机构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为人民服务。第二,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是14条,1975年宪法是2条,1978年宪法是12条,而现行宪法则增加到18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分、具体、明确。第三,更加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现行宪法充分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原则,从而确认了公民权利和自由实现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使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基础。比如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等。第四,更加强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外,宪法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可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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