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一定的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内部成员卡),并依会员(内部成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
预付费式消费中消费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去每次交付现金的麻烦,又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而经营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能较快回笼经营成本并可长期拥有固定客户,这种共赢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发展的原因。通过现有的司法实务经验以及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常见的预付费式消费可分为三类:一为定点式消费,如美容美发店、洗车场所、网络会所、球会等;二为定时式消费,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动,健身休闲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时间段安排健身活动,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为定额式消费,如各种商场或超市发放的购物卡,购物卡的面额价值即为消费者的消费限度。
在法律法规层面,直接或间接规制预付式消费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99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 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1999 年《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 40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004 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20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 45 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000 年《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29条也有相同规定。
在部门规章层面,1996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 3 条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若干情形。其中第 10 项列出“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这一情形。1998 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审批和备案制度,同时规定申请发行会员卡机构的净资产总额和申请使得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总额的比例。这一规范性文件仅针对预付购物卡中的会员卡,而且规定了很高的入市门槛,缺乏实践意义。由于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具备对会员卡的审批监管职能,2007 年 11 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开放式预付卡进行监管,对发卡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限制,并要求“实名制”,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得开具预付款发票,以预防腐败、偷漏税等情况。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在其它规范性文件层面,2000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函[2000]519 号)中指出“代币票券”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记名、不挂失。2011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 号),《意见》指出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在内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加强对预付卡资金的监管以防范资金风险。
在地方层面,也有针对预付式消费的规范性文件。一是各地方对预付卡的税收扩大应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01 年大连市《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13 号)和《关于对各类购物卡、购物券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1]4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569 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75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 号)。二是对预付卡直接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例如 2008 年厦门市贸发局、工商局等 7 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通知》,《通知》仅适用于零售业购物券(卡)的监管,对售券(卡)资金提出管理要求,要求企业采取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方式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售券(卡)资金安全。
在民间层面,2010 年 12 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了 CGCC/T 0003 号协会标准《预付费消费卡发行和服务要求》,从发行预付卡的基本条件和服务要求等方面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不少地方行业自律组织也制定了预付卡自律公约,以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自觉规范预付卡发售行为,促进相关行业的规范发展,例如2011 年发布了《上海市美发美容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江苏省《美发美容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等自律公约,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并对保证金等制度予以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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