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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状态

摘要

   我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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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编辑本段

  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各国的法律都有相应规定,政府可以采取特别措施,来限制社会成员一定的行动,政府还有权强制有关公民有偿提供一定劳务或者财物,社会成员也有义务配合政府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来应对和解除突发事件。

民权保护编辑本段

  在国家面对各种政治危机、自然灾害等特殊时刻,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所制定的紧急状态法或相关法规确实能够发挥特殊作用,它又可以保证政府在紧急状态发生时继续对社会实施有效管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应对政治危机和自然灾害,又可以保障公民权益在危急时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全球化情况下,许多社会危机都以频率高发、领域多元、辐射迅速、损失巨大的复合性危机形式出现,提高一个国家的危机综合处理能力才能从整体上高效有序地应对紧急状态,很多国家为此专门建立了一个常设危机处理协调机构。

  为了防止政府滥用紧急权力,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许多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有关公约都规定,即使在紧急状态时期,一些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知情权、宗教信仰权等也不得被限制,更不得被剥夺。澳大利亚的相关危机法制规定了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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