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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

摘要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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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编辑本段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规定编辑本段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编辑本段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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