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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叛国家罪认定

摘要

     根据刑法典第102条、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应当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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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编辑本段


  1、背叛国家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并非所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都构成本罪,有些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危害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投敌叛变行为,为境外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行为等,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刑法典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背叛国家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论是暗中策划、秘密接触的预谋行为,还是将计划予以实施的实行行为。

  3、背叛国家罪一罪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如投敌叛变,颠覆国家政权等,应按照处理牵连犯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三)背叛国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典第102条、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应当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区分编辑本段


  (一)本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的行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但它们的直接客体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另外,它们的主观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罪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的行为与颠覆政权的行为是不尽相同的,国家被分裂,但政权依然存在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反过来说,政权被颠覆了而国家没有分裂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背叛国家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客体的涉及面远比本罪的客体广泛得多。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国家主权和安全没有落入外国人之手,因而与勾结外国,使国家主权和安全落人外国之手的背叛国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国家统一这个概念,并不完全等于领土完整。国家没有统一,也可能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了,也可能领土不完整。因为国家统一是对内而言的,领土完整是对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观行为方面,两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结外国为要件,后罪则正好相反。总之,本罪与后罪的关系是内乱与外患的关系。

 

相关说明编辑本段


  一、背叛国家罪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勾结外国,“外国”包括外国政府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及他们的代表人物。“勾结”,是指通过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秘密接触,建立联系,电信往来,接受资助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通谋、策划活动。

  二是必须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两个特征是不可分割的,只要具备这两个特征,就构成本罪。至于这种行为是否造成实际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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