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政府,乡一(镇)政府设有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1990年4月,司法部发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基层政府处理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
1.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范围,通常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其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2.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纠纷由法院主管。
3.纠纷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仍然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