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与
诉讼外
调解的区别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
法院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
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
行为,属
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法院调解是在
人民法院的
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
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
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
行政机关的官员、
仲裁机构的
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
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
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
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
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
4.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
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
判决书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
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
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
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
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