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1.管理层造成企业
破产的
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
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
特别法对于
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
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
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
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
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
债权人会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
拘传,并可处以
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
法院可处以罚款。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的支付情况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
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
训诫、
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
欺诈破产
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