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
财产保险合同,在
人身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者的范围也有一定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
被保险人一定范围的
亲属或雇员。除非是由他们的故意
行为引起
保险事故。我国
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
保险人的
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
权利。这里的家庭成员应包括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
配偶和
亲等较近的
血亲或者
姻亲,这里的组成人员指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与被保险人存在某种特殊
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的人,包括
代理人、
合伙人。
综上所述,理解代位求偿权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事故是由
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
请求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
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
财产保险,不适用于
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放弃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