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特殊规则
1.年龄误报的后果。人身
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必须如实申报
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的年龄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应的
法律后果,表现在:
(1)
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
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保险费的更正、补交或者保险金的减少。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保险费的退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保险费及其交纳。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
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条件减少
保险金额。
(2)人身
保险合同的复效。人身保险合同因前述原因而致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中止效力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在此
期间,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保险金给付。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
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其他给付保险的条件具备时,依照
保险法的规定或者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
基本义务。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有受益人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5.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
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范围包括: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但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
权利的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
自杀。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保险金的
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
作为被保险人的
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
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