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Fu,约公元85—163,东汉后期思想家。字节信,自号“潜夫”,出身微贱,安定临径(今属甘肃)人。少年好学,终身隐居著书。著有《潜夫论》。其
法律思想主要属于
儒家德主刑辅的范围,但也含有“申、商、刑名、韩子、杂说”的成分,提出了“德化”与“
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主张:(1)强调“德化”、“
礼治”。认为治理
国家最主要、最理想的方法,是实行“德化”、“礼治”,并以“民本”论和“上天立君”说为基础进行论述。主张实行省
刑罚薄赋敛的“仁政”措施,在方式上强调统治者要以德、礼正身律己,以身作则;重本抑末,重农桑,惜民力。(2)主张治“乱国”必须同时实行“法治”。“德化”没有
法令、刑罚的辅助,则无济于事。认为凡是礼约束不了的
行为则用“法”来制约,主张要严惩
犯罪行为。要求以“劝善”、“惩恶”为准则来
立法、
司法。强调遵守封建
法制的重要性,而法令能否施行的关键在于人君能否与臣民共同遵守,要求君主首先
守法,大臣忠君奉法。(3)认为东汉后期狱讼繁多,一是由于贵戚豪门之家仗势强行借贷,为此对强行借债而不偿还者绳之以法;二是由于奸徒贪图聘礼,迫嫁妇人,对此,他主张既提倡妇女不再嫁,又须设法禁,严惩买卖、迫嫁妇女。(4)滥赦无益,“得奸必刑”。王符认为,滥赦使“恶人昌而善人伤”,反对任意赦罪,
违法者“得而必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