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i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前43,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出身于骑士
家庭,16岁到罗马求学,研读
法律和哲学,25岁时开始担任
律师。公元前63年被选为罗马执政官,因在政治上功绩显赫有“国父”之称。主要著作有:《共和国》、《法律篇》和《官吏篇》。西塞罗开始倾向于平民派,后成为贵族派,在哲学上倾向于折衷
柏拉图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观点。西塞罗的《法律篇》在西方
法学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
自然法学说。他认为,法律的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探求,从人的本性中探求法律的本质,也就是从
理性中探求法律的本质。法律与理性是相通的,“正当的理性就是法”。人的本性是自然而然而存在的,是源于自然的。而人的本性就是理性,理性即为法律,因而法律与自然也是相通的。这种与自然相通的法律就是自然法。西塞罗还把自然法同
正义联系起来,认为“自然是正义的本源”,人们接受了自然法,也就接受了正义。自然法具有两种功能,即支配正当
行为和禁止
错误行为。自然法在效力上具有高于一切人定法的权威,人定法要根据自然法的原则而制定,自然法是判定人定法好坏的惟一
标准。西塞罗还阐述了他的
宪政理论与
法治理论。他把
国家政体分为
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
君主政体三种,他主张建立由君主、贵族、民主三种政体
混合而成的政体,为避免奴隶主内部各派政治势力你争我夺导致共和国灭亡,西塞罗力图使国内各种政治势力达到平衡和妥协,主张
国家权力由三股力量来掌握,建立一种“最明智和最公正的
权力均衡体制”。西塞罗主张在国家管理上实行法治,在国家中,法律具有很高的地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以服从法律为美德,执政官所以能统治人民,原因就在于他们自身为法律统治着,“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西塞罗还提出了罪刑相应、
公开审判等思想,在西方法律史上有着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