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u Jun,1420—1495,明代思想家。字仲深,号琼台,广东琼山(今海南海口)人。进士出身。官至户部、礼部
尚书,文渊阁大学士。曾奉诏参与中枢政务,开尚书入阁的先例。著述有《
大学衍义补》、《世史正纲》、《丘文庄公集》。《大学衍义补》被后世尊为皇帝必读之书,书中就历代
法律思想和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比较和评注,开创中国古代
比较法学研究的先例。主要法律观点有:(1)“
礼教刑辟交相为用”。他主张在
立法和
司法过程中,把礼法具体结合起来,形成“礼教刑辟、交相为用"的统一的礼法体系。认为“德、礼、刑、政四者,王道之治具也"(卷一《圣神功化之极》)。(2)隆礼仪,正伦理,主张保民“以教化为先”。治国应以礼义伦常为先,主张“人君为治,欲正天下之纪纲,先正一家之纪纲,伦理是也。伦理既正,则天下之事,井然各得其理矣”。把礼仪教化放在首位。(3)反对酷法滥刑,主张“原情
定罪”。主张对劳动人民实行宽恤政策,反对酷法滥刑,并以宋明理学为根据把
儒家“
德主刑辅”的传统思想加以哲理化,要求司法工
作者做到“原情定罪”。(4)执法要“坚如金石,信如四时”。强调严格遵
守法律,并提出通过
公开审判、明确
司法权限和废除
赎刑等措施
保证严格执法。(5)有关民事、经济方面的理论主张。在
婚姻制度上他反对婚娶“论财”。提出立法“以便民为本”,准许百姓自卖食盐,以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