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N.Wesley N.Hohfeld,1879—1918,继奥斯丁之后分析
法学最典型的代表,毕业于加州大学,后就读哈佛大学。1905年担任斯坦福大学教授,自1914年在耶鲁大学工作4年。其主要著作是《适用于
司法推理的
基本法律概念》。霍费尔德的主要贡献是发展了奥斯丁的“主导
法律观念”部分,他命名为“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或jural relations)。他用相对关系和相关关系来展现法律基本概念,从而提出了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huo即无
权利(no?right)、权利(right)、
义务(duty)、
优先权(privilege)、无资格(disability)、
权力(power)、
责任(liability)和
豁免(immunity)。霍费尔德把这八个概念称为“法律的最低的共同
标准”。他还试图将分析法学的成果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帮助
法院和
律师准确分析
法律制度和运用法律的推理。他认为,分析法学的目的是对所有
法律推理中运用的基本概念获得准确深入地了解,他说他的任务就是为了这个目标而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严格地考察、区别和分类。他运用逻辑学中“相对关系”和“相关关系”分析法律的基本概念。在相对关系中,一个“无权利”与一个“权利”相对,一个“义务”与一个“优先权”相对,一个“无资格”与一个“权力”相对,一个“责任”与一个“豁免”相对。在相关关系中,义务与权利相关,无权利与优先权相关,责任与权力相关,无资格与豁免相关。权利和义务是相关联的,权利是指一个人可以迫使另外一个人某种
作为或者
不作为,义务是指一个人应该做出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个概念都不能单独存在。优先权和无权利也是一组相关联的概念,优先权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不受他人
干涉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这种权利可能不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但是,如果优先权人的
行为受到他人的干涉,那么他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在这个意义上,霍费尔德的优先权类似于
自由的概念。优先权不同于权利,优先权只涉及到
本人的行为,而权利则涉及到他人的行为。优先权意味着一个人享有他的自由而不影响他人,而权利是一个人有权要求他人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且这种权利的实现要求对于他人的行为实施一种强制。权力是指人们通过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来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权力的相关概念是责任,相对的概念是无资格。一个人以权力改变一种法律关系,比如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这种权力的运用可能为相应的人提供一种权力或者优先权。权力所强调的是一种对于法律关系的改变,它不同于优先权的是优先权强调的是他人不得干涉我的自由。豁免是一种自由,指的是他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不能改变特定的法律关系,比如,
法官在
法庭上所作的陈述,不承担名誉
侵权的责任。与豁免相关的概念是无资格,相对的概念是责任。简言之,八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解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权利要求”和“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关系,“优先权”和“无权利”的关系是“可以”和“不可以”的关系,“权力”和“责任”的关系是“能够”和“必须接受”的关系,“豁免”和“无资格”的关系是“可以
免除”和“不能”的关系。在另一篇论文里,霍费尔德分析了奥斯丁传统的“对世权”和“
对人权”概念。按照奥斯丁的解释,
对物权又称为对世权,指对一般人的权利;对
人权指对于
特定人的权利。但是,霍费尔德认为,对
物权不是对于物的一种权利,也不是一种对世界或者对于所有人的权利,因为每种法律关系都会涉及到某种双边关系。一个法律关系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首先是权利人;其次涉及另外一个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再次,另外这个人。他认为,对世权的含义只是一个
财产所有人与社会上每一个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比如,土地所有人A的对世权不过是A分别对B、C、D或者其他许多人的大量基本上类似的权利。所以,一般地说,对人权只有少数几个伙伴,而对物权却总有许多伙伴。而且,对物权实际上也可以由上述八个基本法律概念来解释。因此,一种
法律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上的对世权,即不定量的关系,他称为多方面的权利;另外一类是传统上的对人权,即定量的关系,或者对于特定人的关系,他称为少量的权利。例如,B欠A1000美金,A就享有对人权;A有一片地,B以及一般人不得入内,则A享有对世权。对世权的特点是:第一,它不是一种对抗一物的权利;第二,它不总是涉及到一物,即不总是涉及可以触及之物的权利;第三,它与设立在一个单个人身上的义务相关,而不是与一组人的义务相关;第四,它不应该与一种优先权或者其他的法律关系相混淆;第五,对世权是一种
原始的权利,对人权是一种次生的权利,两者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