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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布斯,托马斯

摘要

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重要代表之一。《利维坦》(1651年)是霍布斯的代表作。该书书名取自《旧约·约伯记》中所记载的力大无穷的海兽。霍布斯以此来命名该书,意在用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该书分为四个部分,即论人类、论国家、论基督教国家和论黑暗的王国。他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在《利维坦》中。所著《论公民》(1642年)一书也涉及一些法律问题。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的,当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时,处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中。由于人类畏惧死亡,倾向和平,根据反映理性自然法的要求,他们相互立约建立了国家。这时,为了和平与秩序,人们必须将所有的权力和力量都交给国家,即交给统治者(君主)。统治者的权力(主权)是绝对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他反对分权,认为如果实行分权,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统治者掌握一切对内对外权力,甚至有权控制臣民的思想和学说;臣民的自由权只以统治者所不过问者为限。统治者的意志体现为国法,即向臣民发布的命令。国法必须由国家制定。统治者是惟一的立法者,也只有统治者才能废除法律。而且,统治者本身不受法律的限制,习惯只有在统治者默认以后才能取得法律效力。当一个国家征服另一个国家而仍沿用旧法律时,这种法律已成为征服者的法律,其立法者就不再是原先制定的人而是使它继续生效的人。无论成文法不成文法,其效力均来自国家,即其统治者的意志。解释法律的权力也必须操在统治者或他所任命的官员手中。他还认为自然法体现理性。自然法永恒不变,代表着正义、公道、和平和慈爱等道德律;在有和平希望时,自然法首先要求应力求和平。由此引申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自然法规则。在建立国家后,自然法和国法范围相同,两者差别在于国法是成文的,而自然法是互相渗透的,遵守国家法律也就是遵守自然法,同时,国家法律必须以自然法的原则为基础。霍布斯还认为,法律具有主权性、意志性和确定性的特征。就法律的形式来说,霍布斯认为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就法律的效力而言,霍布斯将法律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霍布斯是英国新兴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忠实代言人。他一方面猛烈攻击封建制度;另一方面又对人民群众的力量感到恐惧,因此论证了资产阶级的强大主权即国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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