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制度是我国民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共有也越来越多,产生的公民之间的共有关系也普遍存在,因而法律确认和保护财产共有权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共有权,理论界并没有原则的分歧。佟柔先生的《中国民工法》称:“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唐德华教授的《民法教程》则指出:“如果某项财产所有权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时,称为财产共有权。” 刘春茂教授的《民法学》对共有权界定为:“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可见,共有的概念应定义为: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共有权的特征,学术上争议较多。但不管表述其为非单一性或共有、非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等种种论断都是有道理的。共有权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一、共有权的主体必须是多数,具有非单一性。
“共有”在《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为“共同具有”。其权利主体无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无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其财产的共有人必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一的主体不能构成共有权的主体。共有权因此而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有所区别。在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其财产也是共同出资组成的,这一点与合伙组成的财产十分相似。但有限公司虽然是由不同的主体出资组成其财产基础,而由于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它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出资人的人格脱离了他出资的财产,而构成了另外一个独立的人格,这个人格享有所有出资构成的财产的独立的所有权,因而是一个单独的、典型的所有权,而不是一个共有权。其原因就是因为就一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的主体的数量不同。
二、共有权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但无论哪种共有都发生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对外,它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它具有所有权的一切特性;对内,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共有人共同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权的这种内容的双重性,是共有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并因此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不同。国家所有权由全体人民所有,人数十几亿,但是只有一个所有权的主体。集体所有权也是如此。共有权则不同。共有人除了对共有财产享有整体的共有权利并负担义务之外,还要按其共有的性质不同,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内享有权利义务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三、共有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同一项财产,该项财产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也可以是资源等等,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不管其价值大小或者数量多少,只要归两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就是共有财产。共有权客体的单一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共有权的客体,即共有物指的是同一项财产。其次,共有权是一个所有权,即无论共有的标的物是独立物,还是集合物,其所有权都只有一个。共有权在其存续期间,既不能被分割,也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共有物的某一部分行使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同财产。因此,共有权就是一个权利,各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这一个所有权。
四、共有权具有目的的共同性。
共有权的形成具有主观因素。这些共同主观因素,一般都是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目的,或者基于共同的意志。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等活动都体现了主体的共同意志和目的。当共有的目的或意志不复存在时,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共有权就解体、消灭,成为不同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类型的规定,就是在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之后,规定了共有权。这也说明共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类型的关系虽然具有独立性,也是从属于国家、集体或从属于个人所有。它只是不同或相同的财产所有者的联合或结合的法律形式,并不发生所有权性质的根本变化。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