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ventional Constitution,以制定
宪法的方法为
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即根据将要组成
联邦的各国代表举行专门会议(如
国际会议、制宪会议)通过的协议而制定的宪法。这种宪法对联邦与各成员国之间的
权利关系及其权限等共同遵守的重大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类似结成联邦的”条约”,故称”条约宪法”。又此种宪
法系依照多数成员国的一致同意而制定,故又称为“
联邦宪法”、“
国家宪法”、“各邦
协定宪法”。如1787年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均为典型的“条约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