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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生育权

摘要

   夫妻生育权又称“共同生育权”。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和生育次数的权利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为19世纪妇女运动组织首次提出,并将之作为妇女专有的权利。1968年《德黑兰宣言》明确宣布生育权为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行动计划》进一步将生育权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婚姻是生育的前提和起点,通过婚姻实现两性结合从而繁衍后代,是人类生育的主要途径。

  夫妻生育权是生育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一种自由权,权利人可以对自己是否生育、生育的时间等作出选择。它又是一种请求权,权利人有权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在人类生育的全过程中,从卵子受精、十月怀胎到一朝分娩,女性起着男性难以取代的作用。因此,确认和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并对其生殖健康予以特殊保护是必须的。

  生育又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行为,丈夫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略,生育权并非妇女的特权,而是男女共同享有的权利。夫妻既是生育权的共同主体,彼此还是相对独立的主体,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协调一致,尊重对方的生育意愿,接受来自对方的限制,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生育,也不得擅自对双方共同决定受孕的胎儿实施人工流产。否则,构成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还将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至今,许多国家国内法中都没有确认生育权。

  中国宪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也没有相应规定,仅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这是国家对夫妻生育权的限制,夫妻双方在享有和行使生育权时,必须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目前,只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生育权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权益保护法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对生育权所做的规定,并非否认丈夫的生育权。中国未来的婚姻家庭法应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中增加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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