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简称”1952年
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公约” 。公约
作为《1952年
船舶碰撞民事
管辖权公约》的配套公约,是由国际海事委员会拟订,并于1952年5月10日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九次
海洋法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的。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各国关于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
管辖权方面的不同规定,从而谋求
法律之统一。《1952年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公约》是一个很简短的公约,由12条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1)海船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在涉及
船长或船上任何其他工作人员的刑事和纪律
责任时,该
刑事案件仅能向
船旗国的
司法和
行政机关提出;(2)在前条所述情况下,除船旗国当局外,任何当局都不得下令扣留或
扣押船舶,即使作为调查手段,也不例外;(3)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阻止
缔约国有关当局在发生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时,就该国所发权限证书或
许可证问题,采取任何措施,或对其本国
公民在悬挂他
国旗帜船上的犯法
行为提出控告;(4)本公约不适用于在港区或内河水域内发生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5)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
保留对在其本国
领水内发生的刑事
案件采取措施的
权利。同《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一样,批准和加入《1952年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公约》的
国家甚少,而且没有重要的海运国家加入,因此该公约对于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并未产生实际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