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住房公积金才能提取:
(1)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房时,需提供房改购房审批表复印件;
(2) 职工购买自住商品房、拆迁房及其他住房的,需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总房款30%(含)以上付款凭证或房屋契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3) 职工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文及复印件和表明上述行为已具体实施的有效证明材料;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武原镇范围内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与规划部门的批文,其他乡镇的则提供本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的证明;自住房大修是指严重损坏,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的修理工程,其所需费用为该房屋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经大修后的房屋应达到完好或基本完好的程度;
(4) 职工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复印件;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
(6)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需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的函及复印件;
(7) 出国、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8)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或受遗赠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职工使用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和前面第1、2、3点所列资料以及被使用亲属同意的书面材料,经申请人单位与管理中心批准后,由其被使用的亲属向各自所在单位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