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根据
刑法第50条和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罪犯,根据其在死刑缓期
执行期间的表现,
死缓判决可作两种变更:
1.死缓犯在
缓刑执行
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
无期徒刑。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
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根据
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
管辖法院是服刑地的
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
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监狱在死刑缓期二年期满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高级
人民法院裁定。高级人
民法院组成的
合议庭对申报材料审查后,认为应当减刑的,裁定减刑,并将减刑裁定书
副本同时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
人民检察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
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
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监狱及时
侦查,
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服刑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由作出
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