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括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这方面的监督主要采取消极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动调查和追究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中的不法行为,对审判人员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判决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发现错误,应当提出抗诉。这就使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更加丰富,也更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