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又包括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记载不实的,主观上不具有妨害清算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公司、企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