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在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两个法定情节,也是认定盗窃罪是否构成的两个标准:第一,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2000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凡是多次盗窃未经处理的,其盗窃数额都应当累计计算。盗窃数额是指盗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也不是指行为人低价销赃后所得的数额。在计算被盗物品的价值时,应当以案发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为计算依据。还要注意的是,数额较大虽然是构成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条件,但并不是惟一条件,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综合予以考虑。第二,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多次盗窃是指在一年之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都属于多次盗窃的范畴,也应当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既具备数额较大的情节,又具备多次盗窃的情节,只以数额较大的情节定罪即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的诈骗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概括起来应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虚构事实,即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无中生有,骗取财物;二是隐瞒真相,即掩盖事实真相,使被害人误以为实际存在的事实是不存在的,骗取财物。行为人使用上述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信以为真,从而将公私财物“自愿”交给行为人。但是,这种自愿并不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真实意愿,而是被犯罪人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上当受骗的结果。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以诈骗方法骗取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文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行为的特别规定,如金融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等等。由于刑法条文已经对这些特殊的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不再适用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是以专门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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