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止付与公告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
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
权利。
(一)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以丢失的
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亦592
民事诉讼馁与
仲裁制度即支付人尚未支付为前提。人
民法院受理公示
催告申请,则意味着
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但是,在人民
法院作出
除权判决之前,完全可能使票据权利被非权利人实现,从而
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使人民法院以后作出的判决得不到
执行。基于此,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必须以已受理公示催告申请为
条件。人民法院发给支付人的停止支付通知中,应当附有公示催告申请受理通知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至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是具有强制力的
司法决定,支付人应当执行。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采取
强制措施外,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赔偿
责任。
(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的目的是
告知相对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并催促其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法院发出的受理申请公告应写明的内容有:(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
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
发票人、
持票人、
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
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
法律后果。
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
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
行为无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时,无人申报权利的,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
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公示催告发出后,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因除权判决而失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权利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通知后,即应恢复支付。
公示催告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按
普通程序或
简易程序向人民法院
起诉。
三、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有两层含义:(1)宣告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故称之为“除权”;(2)通过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
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从这层意义上讲,除权判决也具有确权的性质。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是有人申报权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报;(2)申请人在
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阶段,但却不是必经阶段。只要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有人申报权利,即使申请人请求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也不能作出除权判决,而只能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同样,公告期间届满,虽无人申报权利,但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仍然不能主动作出除权判决。所以,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够作出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做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审理案件,可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
合议庭审理。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判决可以使利害关系人在知晓判决内容后,另行提起
诉讼;可以使社会众多成员获知其内容,便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还应通知支付人恢复支付。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以外的人对
票据丧失权利,即使是票据丢失后的
善意取得者也不例外。同时,申请人被确认对票据享有权利,并自判决公告之时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四、对利害关系
人权利的救济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作出的,其判决的根据是
法律上的推定,因而判决结论与事实真相完全可能相反。如果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其合法权益就会因除权判决而受到损害。基于此,法律必须为利害关系人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除权判决的公告规定。对除权判决公告带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性质,使利害关系人在失去申报机会后,还有机会获知该票据被申请公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以便其行使另行起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关于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