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一)仲裁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
条件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
仲裁机构在
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
案件作出
仲裁裁决前,为
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得以实现,而由
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
标的物采取
强制措施的制度。仲裁财产保全具有临时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我国
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
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
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
法律的规定,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确有保全的必要。所谓确有保全的必要,即指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的仲裁裁决会面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因此,在
仲裁程序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即成为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
3.
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二)仲裁
财产保全的程序
1.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递交
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
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
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
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
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
决定是否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
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申请人的
责任
我国仲裁法第28条第3款规定:申请有
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即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