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
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
法律确有
错误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
送达双方当事人和
仲裁委员会。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作出的
调解书确有错误,也应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
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