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瑕疵
1.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
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
票据行为。一般说来
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的伪造指票据签章的伪造,而不包括其他事项的伪造。
(2)
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
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改变。
2.
票据伪造、变造的
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这涉及伪造、变造者,被伪造、变造者和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1)伪造、变造者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者的法律责任包括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因票据的伪造、变造而导致票据
当事人不获
承兑或
付款时,其所支付的费用及利息损失,均应由伪造、变造者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
公司法、企业法和
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伪造、变造的责任者个人
处分,给
公司、企业
警告、
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2条及
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伪造、变造责任者以刑事处罚。
(2)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签章人仍须依其签章按照票据所载文义承担
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不同之处是有票据的变造人,却无被变造人。因为票据变造使得票据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所以票据变造涉及的就不仅是被变造的记载事项的原记载人,而是所有票据当事人。票据是
文义证券,票据变造前的效力显然与变造后的效力不同,对于变造前的票据签章人和变造后的票据签章人,要求依其签章时的票据文义承担责任才符合法律的公平和
正义。
3.票据的更改和涂销。票据的更改和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
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除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票据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改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
证明即可。
权利人故意所为票据的涂销行为就其实质来说就是票据内容的更改,应发生上述
票据更改的
法律后果。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涂销,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其未涂销时的记载事项发生
法律效力;非权利人所为的
票据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