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20世纪60—70年代产生于欧洲的一种新
法学理论,代表人物为英国的
麦考密克与奥地利的魏因贝格尔。这一理论在纯粹法学与
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独树一帜,以超越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和
自然法理论为特征。其主要观点是法律乃
社会制度之产物,随社会制度而消长,既不依赖
道德准则而存在,亦不以是否顺乎情理为准绳。二十多年来,麦考密克与魏因贝格尔陆续发表关于制度法律的论文多篇,纵论制度法的涵义及其与
正义、道德、合
理性等概念的关系,评述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与哈特的分析法学的短长,卓然成一家之言。麦考密克曾在牛津大学师从哈特,后担任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院教授。他的代表作包括:《
法律推理与法律学说》、《
法律权利与社会
民主》、《哈特传略》等;1989年主持第14届世界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大会,并编辑出版《启蒙、
权利与革命》论文集。魏因贝格尔是奥地利卡尔·弗郎兹大学
法哲学研究所教授,主要代表作包括:论文集《规范逻辑学和法信息学研究》、《
作为法理学和伦理学基础的规范理论》、《形式目的性
行为理论研究》、《
法律制度和法律政治学——法律理论和社会哲学的基本问题》等。 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结论是在彼此独立研究的情况下得出的。麦考密克研究的是分析法学的基本问题和法律推理的逻辑结构和一般语言哲学的法律相关性;魏因贝格尔则特别关注规范逻辑的哲学和语义的基础,同时关注法律和
法律文化过程中的结构和理论问题。制度法理论的首要任务是给两个同样有效和相互补充的学科提供一个健全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基础,这两个学科就是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社会学。制度法理论的第二个目标是有助于理解法律结构和有助于找出适合法学研究的方法。其最终目标则是要表明实践理性在法律和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局限性。制度法理论的创立者认为,把法律的许多重要因素设想为哲学意义上的制度事实是有益的,但不能把所有的法律都归入这一类;在另外一些方面,法律只能被理解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制度现象。法理学必须是法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共同事业。 制度法学派是新崛起的一个法学派别,它在方法论和本体论上有重大创新,对法学研究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