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
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三)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通知
二、准确适用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各级
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把握和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三)》的有关规定,在反恐怖斗争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刑法修正案(三)》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非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盗窃、抢夺、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掩饰、隐瞒恐怖活动
犯罪的
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益,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等行为的
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人民
检察院在办理相关
案件时,应该依法及时
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精神,必要的时候,可以适时介入
公安机关的
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