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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摘要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概念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目录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参考法律条款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通知

  二、准确适用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把握和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三)》的有关规定,在反恐怖斗争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刑法修正案(三)》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盗窃、抢夺、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掩饰、隐瞒恐怖活动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等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该依法及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精神,必要的时候,可以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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