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of Independence,指
国家按照自己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
干涉的
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产生于
国家主权,是国家
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国家行使
权力的自主性;二是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的排他性。早期
自然法学从个人是独立的推论出人之集合体国家也有
独立权。后来,
国际法的发展承认独立权为国家的一项
基本权利。1949年12月6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
义务宣言草案》宣告:“各国有独立权,因此有权
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利,包括其
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1974年12月12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
经济权利和义务
宪章》也规定:“每个国家有权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
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
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强迫或威胁。”但是,国家独立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必须承认其他主权
独立国家的存在和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例如,在国内不得实施国际法禁止的奴隶制、种族歧视、灭绝种族等国际
犯罪行为,必须依国际法保护本国境内的
外国人,允许外国商船
无害通过,给予
外交使节以
特权与
豁免等;在对外关系上,按照国际法规则处理国际关系,尊重国家间的独立
平等,坚持本国内政不容干涉,同时也不干涉别国内政。此外,国家也可通过缔结条约或参加
国际组织自愿承担各种国际义务,使自己行使独立主权的自由受到某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