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Avoidance,指与
行政事务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务的处理的制度。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的公正。行政
回避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德国、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和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等
国家和地区对行政回避的理由作出明确的规定,回避的事由一般包括:(1)本案的
当事人。(2)本案当事人的
近亲属。(3)与本案当事人具有
法律事务或
义务关系,如
诉讼关系、顾问关系、
雇佣关系。(4)与本案当事人具有个人恩怨关系,可能影响
案件公正办理的。行政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
公务员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
申请回避。
公务员在具备法定回避情形时应退出该行政事务的处理,否则构成
行政程序违法,作出的
行政决定将因之被
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