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cedure of Hearing on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指
行政机关在
审理行政违法案件时,
当事人有权在旁听取其案件事实、
证据的法定程序。中国《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或
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
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
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
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
质证;(7)听证应制作
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
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对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3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