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指
法人之设立,须经
行政机关之许可。在中国,对于法人采
行政许可主义原则的有两类:(1)依法需要办理
法人登记的。例如,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行业团体、基金会等,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于
行政许可主义。(2)某些
有限责任公司和所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
公司企业法人。根据中国《
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原则上采取严格的
准则设立主义,但例外的则要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如
法律和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始可设立。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
司法的规定,必须经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亦属行政许可主义。对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而言,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此,亦属行政许可主义。 对于
非企业法人之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系中国的国情需求,而对于企业法人之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则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它造成了
行政权与
经营权的不分,妨碍了经济的繁荣,助长了官僚腐败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