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的变更,指因抚养情事的变化而导致的抚养职责的变更。抚养职责是指享有抚养权利,履行抚养义务的范围。具体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及精神的安慰。
理论界认为,在重新制定婚姻法时,应详细规定扶养变更的原则、条件、方式和内容,以利于抚养纠纷的顺利解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观点如下:
1、扶养变更的原则,扶养的变更应有利于被抚养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抚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扶养方的扶养能力和被抚养方的实际需要。
2、抚养变更的条件,当抚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3、抚养变更的方式,应采取先协议后判决的方式,即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抚养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形作出合理的判决。
4、抚养变更的内容。应包括变更抚养顺序、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抚养的方式等。
所谓抚养义务的消灭,是指当法定的原因或一定的事实出现时,当事人间的抚养义务归于消灭。从世界立法体制看,引发抚养关系消灭的因素主要有三种:
1、当事人死亡。
2、当事人身份的解除。
3、抚养条件的变化,通常指抚养权利人不需要被抚养或抚养义务人丧失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来看,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以子女能独立生活为前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的歧视。
二是以子女满18周岁为限。
其他家庭成员间抚养义务的消灭一般因下列因素而终止
(1)扶养权利的死亡。
(2)抚养当事人离婚。
(3)被抚养人已成年或有独立生活能力。
(4)当事人亲属身份的解除。
(5)当事人协议消灭抚养义务。
(6)其他导致抚养消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