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财产制指在夫妻各享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权、用益权,甚至处分权,其代价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用,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本人收回或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管理方式。联合财产制是以管理权为准则的财产制。它的本质在于将妻之财产与夫之财产结合为一经济单位,由夫以其责任管理及为使用收益,在通常管理的范围内,无须经妻子同意而得以处分。现今较少有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以瑞士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为典型。联合财产可以为结婚时属于夫妻的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的财产;不仅包含动产及不动产的所有权,而且及于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无论是附条件的或不附条件的权利,绝对的(如限制物权、专利权、著作权)或相对的(如债权)的权利。但期待权不属于联合财产。联合财产并不以由配偶一方移转给他的配偶为前提,妻子仍拥有原有财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