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双方按共同共有的原则对财产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于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制度,又称“共有财产制”。它起源于日耳曼法,较统一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在当代夫妻财产关系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依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不同,共同财产制又分为四种:(1)一般共同制。夫妻各自的财产,无论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设定例外的,又称“限制的一般共同制”。(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结婚时就有的全部动产及婚姻中归属于夫妻的全部动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偿取得的不动产以及由夫妻特有财产产生的一切收益及双方劳动所得。(3)婚后所得共同制。它以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及原有财产的孳息,为共同财产。但采此制的国家的法律多又规定若干婚后所得属于各自的特有财产不属共同财产。中国将这一制度作为法定财产制,并划定了共同财产的范围。(4)劳动所得共同制。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制,即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又分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2、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养老保险金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如何约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什么呢?《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