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ual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指夫妻以契约形式
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与
法定财产制相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
财产契约一旦成立并有效,便不适用法定财产制。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夫妻财产契约的
立法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
法律对
当事人财产约定的内容不加严格限制,程序上也无特别要求;另一种是对约定的内容、方式、程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并提供几种财产制供当事人约定时选择。夫妻财产契约是一种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契约,属
双方法律行为,采第二种立法例的
国家对约定财产制多从以下方面予以规定:(1)约定的有效
条件。实质要件包括:①必须由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不得由他人
代理;②双方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③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
财产权利范围,不得规避赡老养幼等法律
义务,不得
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约定的形式要件上,各国有所不同。例如,
日本民法典采取登记程序,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申报前登记财产契约。德国、瑞士
民法则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均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
公证有效。(2)约定的时间。一些国家仅限于婚前订立,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还有一些国家,如德国、瑞士、美国、英国等无此限制,当事人在婚前、婚后均可订立。(3)约定的效力。夫妻财产契约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对双方有直接约束力。但并不当然及于
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或者夫妻就财产契约履行了某种程序(如到指定机关登记),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4)约定的变更与
撤销。各国立法例一般允许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可以变更和撤销,但必须履行与订立契约时相同的程序。中国2001年修改后的《
婚姻法》第19条补充、完善了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