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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行为能力

摘要

   婚姻行为能力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与人缔结婚姻关系并能享有婚姻权利和承担婚姻义务的资格。婚姻行为能力广义应包括结婚行为能力和离婚行为能力;狭义指结婚行为能力,即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能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配偶、没有结婚障碍。没有婚姻能力被视为婚姻无效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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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行为能力内容编辑本段


  婚姻行为能力与结婚的实质要件密切相关,参照各国的结婚条件方面的法律规定,婚姻行为能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要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的能力。

  婚姻行为能力以人的认识能力为根据,而人的认识能力与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有着密切联系。一个人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且有健全的智力,对客观事物才具有判断力,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已达法定婚龄但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在表示意思时处于精神错乱或无意识状态的,均不能为有效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由于严重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正常的思维判断能力,不少国家将精神病人视为无婚姻行为能力,如瑞士和德国。

  (2)达到一定的年龄。

  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公民的婚姻行为能力还包括公民的性发育成熟能力,根据人的生长发育规律,须达到一定的年龄,人才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因此,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婚姻行为能力对行为人要求较为严格。在年龄方面,身体发育成熟,应达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的,一般被视为不具有婚姻行为能力。中国法定婚龄是男22岁、女20岁,未达此年龄的,不具有婚姻行为能力。有的国家的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是否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当事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成年,其结婚应征得父母的同意。例如,《瑞士民法典》(1987年)第98条规定:未成年人只有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之后,才能结婚;《德国民法典》(1900年)第1303条规定:①不得在成年前缔结婚姻。②申请人已满16周岁,并且其将来的配偶为成年的,家事法庭可以依法申请免除适用此项规定。

  (3)无禁止结婚的障碍。

  行为人无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遗传病、近亲关系。关于是否应具有性生活能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基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要求结婚的男女一般应具有性能力,无性生理障碍。如果不具有性生活能力,则属于不能人道。在上述情况下,有的是不具有婚姻行为能力,有的是临时丧失了婚姻行为能力。只要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身心健康,具有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能力,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和近亲关系以及性生活障碍等,就具有婚姻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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